丹麦国家介绍

丹麦概况

来源:火车网 时间:2016-03-28 06:15:33

国名:

丹麦

国旗:

丹麦国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被称为“丹麦人的力量”。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7∶28。旗地为红色,旗面上有白色十字形图案,稍偏左侧。据丹麦史诗记载,公元1219年丹麦国王瓦尔德玛·维克托里斯(也称胜利王)率军对爱沙尼亚异教徒征战。6月15日隆达尼斯战斗中,丹军陷入困境。突然,一面带有白色十字的红旗从天而降,并伴随着一个响亮的声音:“抓住这面旗帜就是胜利!”在这面旗帜的鼓舞下,丹军奋勇作战,转败为胜。此后白色十字红旗就成为丹麦王国的国旗。至今每年6月15日,丹麦都要庆祝“国旗日”即“瓦尔德玛日”。         

国徽:

为盾徽。金色的盾面上横置着三只头戴王冠的蓝色狮子,周围点缀着九颗红心。狮子和红心象征勇敢、忠诚、善良。盾上端是一顶华丽的王冠,象征丹麦是一个古老的王国。 

简史:

“美人鱼”铜像(Little Mermaid) 位于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朗厄里尼港入口处的一块巨大鹅卵石上,它是丹麦雕塑家埃德华·埃里克森于1912年根据安徒生童话《海的女儿》中的女主角用青铜雕铸的。“小美人鱼”是丹麦童话作家安徒生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童话《海的女儿》中的主角。她是海王最小的女儿。她15岁时,一位王子所乘的船触礁沉没,她救了王子并倾心于他。但是王子已与另外的女子订有婚约,而离开了她。然而,痴情的“小美人鱼”仍然日复一日地坐在海边的岩石上,等待王子归来。埃里克森利用了丹麦皇家剧院芭蕾舞演员埃伦·普赖斯的形象作为模特,但是他没能说服这位女演员为制作这一铜像而裸体,这不得不迫使他让自己的妻子充当裸体模特。这尊5.3英尺高的铜像同真人一般大小,整个人鱼直到小腿都是人形,只是脚变成了鱼鳍。铜像于1913年8月23日被安置在哥本哈根港,现已成为丹麦的象征。但“美人鱼”铜像曾多次遭受厄运:1961年,有人用白颜料给“美人鱼”画上胸罩;1963年,美人鱼全身被涮了一层红颜色;1964年,铜像第一次被“割去”了头部;幸好雕刻家埃里克森保存着模具,又重铸了一个头像;1984年7月22日清晨,“美人鱼”右臂被人锯走一截,当晚两个年轻人向警察投案自首,警方以破坏公物罪对其提出起诉;1990年又有人试图盗头未果;1998年1月5日,“美人鱼”雕像头部又一次被人盗走。2003年9月,“美人鱼”青铜雕像又遭厄运 。2006年3月,哥本哈根市政府决定将美人鱼雕像向深海处搬迁,原因是过多的游客对雕塑造成太多的破坏 。 

政治:

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国王即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丹麦的君主制是1660年建立的,1849年改为君主立宪制。玛格丽特出世时还无权继承王位,因为当时的丹麦宪法规定,只有男性才有继承权。1953年6月,丹麦根据斐特烈九世没有儿子的情况通过了新宪法。规定女性也有王位继承权。在丹麦的历史上还有过一位女君主,她就是14世纪下半叶统治丹麦的玛格丽特一世,但她是以独生子奥拉夫的名义执政的。为了表示对500年前这位杰出的女王敬意,玛格丽特即位时将称号定为"玛格丽特二世"。

政党:

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国王即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丹麦的君主制是1660年建立的,1849年改为君主立宪制。玛格丽特出世时还无权继承王位,因为当时的丹麦宪法规定,只有男性才有继承权。1953年6月,丹麦根据斐特烈九世没有儿子的情况通过了新宪法。规定女性也有王位继承权。在丹麦的历史上还有过一位女君主,她就是14世纪下半叶统治丹麦的玛格丽特一世,但她是以独生子奥拉夫的名义执政的。为了表示对500年前这位杰出的女王敬意,玛格丽特即位时将称号定为"玛格丽特二世"。

司法机构:

 法院分三级。全国有1所最高法院、2所国家法院和82所地方法院。此外,还有海事与商业法庭、特别诉讼法庭等专门法庭。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和17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政府(司法大臣)推荐,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最高法院院长托本·梅尔基奥尔(Torben Melchior,2004年12月1日上任)。检察机构隶属司法部,设总检察长1名和检察官9名,均由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总检察长赫宁· 弗德(Henning Fode)。议会监察官汉斯·格莫托夫特-汉森(Hans Gammeltoft-Hansen)。

外交:

约公元985年形成统一的王国。9世纪起,丹麦不断向邻国扩张,并渡海侵袭英格兰,于11世纪20年代征服整个英格兰和挪威,成为欧洲强大的海盗帝国。1042年帝国瓦解。14世纪走向强盛,1397年成立以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一世为盟主的卡尔马联盟,疆土包括现丹麦、挪威、瑞典以及芬兰的一部分。15世纪末开始衰落。1523年瑞典脱离联盟独立。1814年,丹麦同瑞典战败后将挪威割予瑞典。1849年颁布第一部宪法,结束世袭君主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宣布中立。1940年4月至1945年5月被纳粹德国占领。1944年冰岛脱离丹麦独立。1945年5月德军投降后,组成包括各政党及抗德人士在内的联合政府。此后由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1949年加入北约。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至今仍拥有对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主权。

气候:

 543万人(2006年1月)。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官方语言为丹麦语,英语为通用语。86.6%的居民信奉基督教路德宗,0.6%的居民信奉罗马天主教。

资源:

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2004年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开支为5918.84亿克朗,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0.9%。2003年人均收入22.67万克朗。2004年失业人数约为17.6万人。全国有医生9400人,病床2.6万张。私人住宅拥有率53%,别墅拥有率11%,手机使用率90%,家庭电脑拥有率81%,上网率71%。每千人拥有医生2.5名,洗衣机740台、电视机575台,小轿车343辆、电话613部、传真机120部。

行政区划:

全国为14个郡、275个县和格陵兰、法罗群岛两个自治领(其国防、外交、司法和货币由丹麦负责)。14个郡为:哥本哈根郡、菲特烈堡郡、罗斯基勒郡、西希兰郡、斯多斯特姆郡、博恩霍尔姆郡、菲茵郡、南日德兰郡、里伯郡、维厄勒郡、灵克宾郡、奥胡斯郡、维堡郡、北日德兰郡。

人口:

 543万人(2006年1月)。丹麦人约占95%,外国移民约占5%。官方语言为丹麦语,英语为通用语。86.6%的居民信奉基督教路德宗,0.6%的居民信奉罗马天主教。

货币:

约公元985年形成统一的王国。9世纪起,丹麦不断向邻国扩张,并渡海侵袭英格兰,于11世纪20年代征服整个英格兰和挪威,成为欧洲强大的海盗帝国。1042年帝国瓦解。14世纪走向强盛,1397年成立以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一世为盟主的卡尔马联盟,疆土包括现丹麦、挪威、瑞典以及芬兰的一部分。15世纪末开始衰落。1523年瑞典脱离联盟独立。1814年,丹麦同瑞典战败后将挪威割予瑞典。1849年颁布第一部宪法,结束世袭君主制,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两次世界大战中均宣布中立。1940年4月至1945年5月被纳粹德国占领。194

军事:

根据丹麦宪法,玛格丽特二世女王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防部是武装力量最高行政机关,国防大臣为文职,向议会和首相负责,对武装力量实施行政领导。国防司令部是武装力量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丹三军的作战、训练和后勤保障。现任国防司令是汉斯·杰斯帕·赫尔旭(Hans Jesper Helsø,2002年5月上任),国防参谋长为蒂姆·斯洛斯·约根森(Tim Sloth Jørgensen)。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8~12个月,志愿兵服役期为54~72个月。丹麦武装力量由陆、海、空三军和国民卫队组成,其中陆、海、空三军为现役正规军队。截至2004年年底,丹军总员额22821人,陆军、海军和空军兵力分别为12550人(占总兵力的61.1%)、3800人(占18.5%)和6471人(占20.4%)。其中,陆军装备主战坦克281辆、装甲车732辆、100毫米以上口径的火炮315余门、直升机25架;海军编成水面舰艇部队(下设6个中队)和海防舰艇部队(分辖3个海区),主要装备舰艇64艘(其中护卫舰7艘、巡逻艇36艘、用于侦察和渔业监护的直升机8架);空军编为6个航空兵中队(其中4个战斗机中队、1个运输机中队、1个直升机中队)、1个雷达中队(辖6个雷达站),装备各种飞机111架(其中F-16A/B型战斗机68架、C-130型运输机3架)。2005年国防预算为144.7亿克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06年预算总额为146.5亿丹麦克朗,约占财政年度预算的4%。(资料来源:丹麦国防部)

人民生活:

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2004年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开支为5918.84亿克朗,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0.9%。2003年人均收入22.67万克朗。2004年失业人数约为17.6万人。全国有医生9400人,病床2.6万张。私人住宅拥有率53%,别墅拥有率11%,手机使用率90%,家庭电脑拥有率81%,上网率71%。每千人拥有医生2.5名,洗衣机740台、电视机575台,小轿车343辆、电话613部、传真机120部。

与中国关系:

1950年1月9日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0年5月11日建交,1956年2月15日由公使馆升格为大使馆。20世纪70年代开始,两国关系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先后签订《中丹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中丹民航协定》、《中丹海运协定》、《中丹投资保护协定》、《中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丹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丹关于建筑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中丹农业合作协定、中丹环境合作协议、中丹动植物检疫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丹麦王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清洁发展机制,CDM)、《文化交流与合作意向书》、《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丹麦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AD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丹麦外交部关于加强两国企业间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2005年两国关系继续发展。回良玉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等先后访丹。丹副首相兼经贸大臣本特森、社会事务和平等大臣汉森、文化大臣米克尔森、发展援助大臣特尔奈斯、国防司令赫尔旭上将、总检察长福德、女王的丈夫亨里克亲王、第一副议长奥肯、第四副议长彼得森、丹属格陵兰自治政府总理埃诺克森等先后访华。外交大臣赴香港出席世贸组织会议。中国驻丹大使:谢杭生(2006年5月5日递交国书)。馆址:OEREGAARDSALLE 25, 2900 HELLERUP, COPENHAGEN DENMARK。 网址:www.chinaembassy.dk。电话:45-39460889, 45-39611013(商务处),45-39460877(签证处); 传真:45-39625484,45-39612913(商务处),45-39460878(签证处)。丹麦驻中国大使:米磊(Laurids Mikaelsen,2004年11月5日递交国书)。馆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5街1号。网址:http://www.ambbeijing.um.dk/en。电话:85329900; 传真: 853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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