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PM2.5奖罚制度 超标可罚500万

发布时间:2013-06-27 00:09:16 阅读:0 栏目:天气资讯

浙江PM2.5奖罚制度 超标可罚500万

近日出台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规定,该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县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同时,环保部门将根据各地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或上升的程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或处罚。

该《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同时,该《考核办法》将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在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处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两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