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

发布时间:2024-01-09 16:52:41 阅读:23 栏目:生活资讯

电商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一、定义与分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电子商务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涉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主要涉税风险

(一)隐匿收入

由于电商行业主要是面向个人客户,而个人客户通常以个人微信、支付宝的方式支付费用,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电商企业也只在顾客有明确开票需求的情况才开具发票,很多企业往往只就开票收入进行申报。前述经营特点,使得有些企业报着侥幸的心理隐瞒“未开票”收入,进行“避税”。导致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很多个人收款,隐匿收入存在偷税风险。销售收入不入账,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的风险。

(二)刷单

在电商领域还有另一个“灰色地带”也与上述逃税问题产生关联——刷单。现在电商在各大网站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由于销量关乎电商的排名,很多网店都通过刷单来增加流量,通过企业内部员工、朋友、亲戚甚至雇佣职业刷手刷单,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不少网店商家表示,刷单其实一直以来就是业内的潜规则,只不过近几年平台管理越来越严格。但是税务机关拉出所有营收大数据后,刷单带来的税务问题也随之浮现。

全部收入里可能有一部分是企业花钱刷出来的,其实并没有产生这么大的交易额,现在要求对这部分收入缴税,实在是有苦说不出,因为刷单行为在平台是不允许的,企业也很难去证明,左右为难。

首先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刷单不是真实的收入,需要分可以区分和无法区分两种情况。征税应该基于应税事实,对虚假交易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荒唐的。但是,很多电商企业支付刷单费上出于多方原因,一般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与刷单相关的费用需要真实凭据,可以入费用,虽是真实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但是因为是不合理费用,汇算需要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向个人刷单者支付刷单费(名义是运营推广费),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公司员工支付的费用,存在劳务报酬、职工薪酬的争议(按新个税法的一般理解,倾向于职工薪酬);对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支付的费用,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扣除凭证

平台各品类商家众多,为了能吸引客户,大部分商家都是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只能在成本采购上做文章,采购“未税”货物,很多企业都没有取得合规扣除凭证。这种未考虑纳税成本的生意,给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四)跨境电商

出口是中国跨境电商的主战场,也是政府及政策极力呵护与扶持的领域。一般来说,出口时,不同业务模式和发货模式决定了不同的通关模式;不同通关模式下,税务安排和合规要求也往往不一样。

目前,无论以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还是9710、9810申报出口,都能够实现正常报关出口、收汇和退税,1210方式下还可享受“入区即退税”的政策。

然而,不少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习惯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到境内个人账户,在收入进个人账户后,也一般不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存在规避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

许多跨境电商公司因为业务性质,均在香港设立壳公司,用于收取境外业务款项。实际上,这种做法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五) 虚构业务

直播电商 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通过虚构业务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从去年雪梨(朱宸慧)、林珊珊、 薇娅(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到今年驴嫂平荣,近段时间,与直播电商行业相关的税务稽查补税新闻令人应接不暇。

四、电商企业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

(一)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例.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的一笔:

某件女装原价209元,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 “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促销活动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电子商务

1.电商常见的促销活动有打折(全场9折优惠)、满减(满199-30)、定金(付10元定金,尾款抵扣20元)、代金券(10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等。

在税务处理上,打折、满减均可视为商业折扣,增值税方面,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而定金和代金券,增值税方面,店铺销售代金券时,应向顾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中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按定金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顾客使用代金券时,代金券部分店铺不能向顾客开票,仅对顾客补付货款部分开具发票。收入方面无需进行调增或调减。

2.积分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电子商务

积分业务。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1.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在京东网站购物的消费者以及银行的持卡人取得的京豆或积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京东或银行亦无扣缴义务。

3.前X名付款免单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在税务处理上,增值税方面,商家给与的免单商品,虽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但并不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赠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将免单商品总价格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偶然所得”项目,税率为20%。因此,获得免单资格的人有义务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免单额的个税,商家应负责代扣代缴,并向顾客提供代缴完税证明。

4.好评返现涉及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不少电商企业会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首先要明确,这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跨境出口通关

1、B2C模式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是电子商务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针对跨境电商B2C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的海关监管方式。

①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②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2、B2B模式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两种模式(9710和9810),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①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包括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阿里巴巴、敦煌等电商平台以及自建站。商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就适用“9710”。

② 9810(B2B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也就是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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