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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尽快厘清“抢票大战”中的罪与非罪

来源: 火车网 时间:2019-12-18 11:51:14

  2020年的铁路春运售票刚刚开始,“抢票大战”随之拉开了帷幕。相信一提到抢票,大家都有自己的“秘籍”,比如说看准时机去12306网站捡漏,或者到第三方购票平台花钱去买加速包,还有人会找到网络黄牛高价买票。其实对于我们购票者来说,不管通过个人还是平台买票,都要多花钱,都有中间商赚差价。网络抢票赚差价是否涉嫌非法牟利?界限在哪里?(12月14日《北京晚报》)

  个人通过网络抢票软件帮助别人购票赚取差价是否涉嫌非法牟利?这是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因为已经有人通过这种方式赚钱,但是却被法院以涉嫌非法倒卖火车票的罪名判刑入狱。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上各种各样的第三方购票平台,却可以通过收取“服务费”,出售“加速包”等方式帮助消费者购买火车票。为此很多人难免发出这样的质疑:都是通过抢票软件帮人购票然后赚取“差价”或者叫“服务费”,为什么个人这么做就是违法的乃至面临牢狱之灾,但是作为第三方购物平台就是合法的?

  公众之所以有如此质疑,是因为两者在购票的过程,盈利的手段上确实极为相似,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既然在情理上公众的认识一时之间陷入了混乱的状态,那么法律上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如果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人通过抢票软件帮助别人在网络上购票,然后加价卖出获利,那确实已经涉嫌违法,而且还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多数网络第三方平台却通过销售“加速包”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购买火车票,而且所售卖车票的数量要比绝大多数个人倒卖车票者多得多,却没有被认定为违法,这又是为什么?如果说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是“网络服务费”,所以就不认定为倒卖车票,那么个人购票者通过抢票软件帮助他人购买火车票,也可以把自己收取的费用叫做“网络服务费”,这样是不是就可以免责了?

  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已经违背了法律以及社会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随着春运的临近,“抢票大战”已经正式打响,法律上应当对个人以及第三方购票平台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如此,随着购票方式发生变化、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实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抢票手段,目前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要适当做出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以及社会的公平。

  其实我们都知道,在某个特殊时间段内,火车票僧多粥少,而一些抢票软件、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行为,在为一部分人买到火车票的同时,也让另外的人失去了成功买到火车票的权利。所以这样的抢票行为从根本上来说与社会是无益的,不该因为是平台的行为就被默许和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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