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法

基本解释

东汉 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补。” 李贤 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 谢承 《书》曰:‘ 史弼 迁 山阳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转拜 平原 相’是也。” 鉅野 , 汉 时属 山阳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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