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门皂 ”。看门的差役。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审讼》:“如有在外窥探,东西混走,及喧譁者,立拿,并门皂陪责。”《清会典事例·礼部八十·学政供给》:“如久住之所,柴炭油烛及门皁柴米,均酌定数目,五日一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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