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024042936873
  • 出发地:

太原到昆明大理丽江双飞6日游

¥1968
儿童:¥1528

目的地

行程天数:6天

交通信息:飞机去飞机回

出团班期:天天发团,请提前3天报名

* 建议提前 3 天以上预订
出行日期
出行人数
成人
1
儿童(2-12岁)
1
房间
1
总价:¥1968
立即预订

路线特色

参考行程

时间

行程安排

交通

用餐

住宿

第一天

太原乘机抵达昆明,鲜花接机入住酒店(稍作休整之后,推荐自行品尝昆明小吃:南屏步行街美食广场)。

昆明

第二天

早餐后乘车至大理,中餐后游览文献名邦—大理古城】不含景区内电瓶车25/人)漫步驰名中外的【洋人街】,之后游览【崇圣寺·三塔】(电瓶车自理25/人),乘车前往丽江,抵达丽江后赠送夜游丽江木氏发祥之地——【束河古镇】(游览40分钟)

早中

丽江

第三天

早餐后,前往【玉龙雪山风景区】(不含云杉坪索道及环保车77/人),后游【白水河】蓝月谷电瓶车60/人自理)、高原牧场【甘海子】,纳西族中部东巴圣地——【玉水寨】,欣赏【印象丽江】,参观螺旋藻配送中心(购物时间30分钟);游览【黑龙潭公园】,游览【大研古城】【四方街】,晚餐自费品尝古城内纳西风味小吃;

早中

丽江

第四天

早餐后乘车赴大理,途中赠送游览【丽江观音峡】风景区(景区内观光滑道车32/人自理)后游览大理 【“十八里铺”】“或【“新华民族村”】银号;后前往参观【白族民居】45分钟),品尝“头苦、二甘、三回味”的【大理三道茶】,观白族歌舞表演、后乘车赴昆明,入住温泉SPA酒店(泳衣,泳帽请自备)。

早中晚

楚雄/昆明

第五天

早乘车返昆明参观【石林喀什特地质博物馆】(选购时间大约90分钟),游览喀斯特地貌奇观【石林】游览大小石林(电瓶车25/人自理),参观七彩云南(游览时间大约40分钟,购物时间大约30分钟),乘车返昆明,入住酒店。

早中晚

昆明

第六天

早餐后,参观中国西南最大的鲜花批发市场(自由活动约50分钟),您将告别云南。结束愉快的旅途,昆明乘机返太原,回到您温馨的家。

 

 

途径景点

费用说明

参考价

住 宿:全程标准星酒店(如需入住挂四补260元/人),标间一人一床,全程不提供自然单间,产生房差460元/人,由客人自理餐 标:全程5早7正,10菜1汤,10人1桌;早餐:酒店自助早餐;正餐餐标15元/人。交 通:太原/昆明/太原 ,当地空调旅游车,散客保证一人一座;购 物:全程不进购物店(七彩云南及花市及螺旋藻为云南特色,不算做购物店)保 险: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以保险公司赔付为准),使您出行无后顾之忧。

预订指南

阅读线路→咨询客服→预订线路→客服回电确认→确认付款方式→开心出游 ~~~~※◇◇※◇◇※~~※◇◇※◇◇※~~※◇◇※◇◇※~~※◇◇※◇◇※~~~~ 尊敬的游客您好!欢迎您光临本店!如您在本店预定中遇到困难,可联系在线客服或致电旅行社客服热线(也可参照底端的旅游常见问题解答)。 旅游咨询热线:0351-4433822 13934505291。 ~~~~※◇◇※◇◇※~~※◇◇※◇◇※~~※◇◇※◇◇※~~※◇◇※◇◇※~~~~ 为回馈游客,凡在我店预订的游客,均每人赠送旅游意外团险一份(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国内游(含入境游、边境游)保险方案I,如您对此保险方案不满意,可联系客服自费购买其他方案),请您在预定时将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儿童身份证号在户口本中可见)告知客服,若不告知,视为自动放弃。 ~~~~※◇◇※◇◇※~~※◇◇※◇◇※~~※◇◇※◇◇※~~※◇◇※◇◇※~~~~ 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预定旅游: 网上报名:登陆本网店点击里预定,留下的您的联系方式,等候客服回电确认,完成网上预定。 电话报名:工作时间可致电0351-4433822 0351-2260253,留下您的预定信息完成电话报名。 短信报名:发送“游客姓名人数出游时间参团线路”至“13934505291”, 等候客服回电确认,完成短信预定。 门市报名:本旅行社门市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黑土巷北区一号(五龙口街路边),办理报名手续。 上门服务:符合以下条件者,我旅行社可派工作人员携带旅游合同上门服务。 1、报名人数2人以上,且参团金额满300元的客户。 2、客户地址位于:汾河以东、建设路以西、长风街以北、胜利街以南,交通便利的地区。 3、旺季(4月至10月)短线提前3天以上报名,长线提前10天以上报名;淡季(11月至次年3月)短线提前1天以上报名,长线提前10天以上报名的客户。 4、不符合以上条件者,可联系客服,进行协商。 ~~~~※◇◇※◇◇※~~※◇◇※◇◇※~~※◇◇※◇◇※~~※◇◇※◇◇※~~~~ 通过网上、电话、短信报名的游客,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旅游费用: 1、银行汇款或网络转账: 工商银行:6222 0205 0200 7550 507 建设银行:6227 0002 6093 0021 467 农业银行:6228 4809 0029 5642 210 交通银行:6222 6010 2001 3307 371 开户名:范震星 2、支付宝付款:收款主页http://me.alipay.com/hongtaiguolv 因为报名后旅行社帮您预留了车位和景点门票,您若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出行,旅行社就会损失这个费用,旅行社不可能无理由的为您垫资出游。所以按照旅行社规定,需要在出发前向旅行社支付相关旅游费用,还请谅解! ~~~~※◇◇※◇◇※~~※◇◇※◇◇※~~※◇◇※◇◇※~~※◇◇※◇◇※~~~~ 山西鸿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五龙口街黑土巷(北区)一号,乘坐615路、863路、619路、602路、814路公交车前往东客站方向,在五龙口街铁路宿舍下车,下车后走到马路对面(路北),往回(西)走100米即到(店面位于五龙口街路边,临街,店面门头为鸿泰国旅)。 ~~~~※◇◇※◇◇※~~※◇◇※◇◇※~~※◇◇※◇◇※~~※◇◇※◇◇※~~~~ 店面营业时间: 旺季(4月至10月):每天08:00至21:00 节假日不休息。 淡季(11月至次年3月):上午09:30至12:15 下午14:00至18:30 周日休息 ~~~~※◇◇※◇◇※~~※◇◇※◇◇※~~※◇◇※◇◇※~~※◇◇※◇◇※~~~~ 特别提示 在旅游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导游求助或拨打我们的客服电话,我们会尽快的帮您解决问题(所反映相关问题应如实填写在意见单中),行程结束后再向我们反映问题,我社不予受理,敬请谅解。 游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答:您好,本网店订购所有条款均有法律约束效应,所有旅游产品均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条约为准【合同详细条款后附】。如需签订与客服联系协商。 ★没时间到店付款,能不能上车付款? 答:您好,如没时间到店付款,请选择银行汇款。因为旅行社帮您预留了车位和景点门票,您若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出行,旅行社就会损失这个费用,旅行社不可能无理由的为您垫资出游。所以按照旅行社规定,需要在出发前向旅行社支付相关旅游费用,还请谅解! ★请问行程中会有购物店吗? 答:您好,非纯玩行程一般大多数都是有购物店的,很多客人到了景区周边都会想买一些纪念品给家人朋友等,旅行社贴心的为您准备了相关特产购物店,您可以购买到您喜欢的商品。如不能接受有购物店的行程,请选择旅行社的纯玩线路,如您想游玩的路线没有纯玩团,那请您放宽心去接受吧,毕竟旅行社的购物店保证绝不强制消费,您就当购物店是休息的地方也好! ★什么叫散客拼团?散客拼团有什么好处和不足? 答:您好,散客拼团是多家旅行社联发团,属于旅行社行业合法范畴,不存在买卖游客的说法;散客拼团的旅游者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每人的品味需求有所不同,在旅游中大家应该尊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可以培养团队精神,您还可以结交来自五湖四海的新朋友,也许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 散客拼团的好处与不足:散客拼团的好处:随时拼团,天天出团。旅游者可以准确的按照自己的时间来完成这次旅行。价格经济实惠,大众化。一个人也可享受团队价格的优惠。参加散客拼团的旅游的人多,旅游气氛很浓,价格不贵,经济实惠,一般的旅游爱好者都可以接受。散客拼团不足:确定了的线路和时间是固定的,不能改变,旅游期间的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什么叫独立成团?独立成团有什么好处? 答:您好,独立成团的行程质量绝对有保证,有专职导游为您全程讲解服务,由于您选择的是独立成团,此次行程更安全可靠,由于团队中都是您的亲朋好友,游玩也能更尽兴,景点停留的时间由您自己定,司机和导游都是为您整个团队服务的,尊享更优质的服务。 ★独立成团的价格比散客拼团便宜吗? 答:您好,由于独立成团是一车一团一导游,行程也是为您专属定制,一般情况下报价不会比散客便宜,旅行社所有报价均是散客拼团的价格,如需独立成团,具体价格需要根据您定的行程做具体报价。 ★我可以只跟旅行团的车,然后只要门票不跟团旅游可以吗? 答:您好,旅行社的线路产品属于优惠打包产品,如需定制自由行产品(独立包车、单订酒店、景点门票等),请咨询客服。参团过程中,游客自行放弃浏览行程中所含项目的,旅行社概不退款,敬请谅解。 ★旅游行程顺序是否按照参考行程中所示安排? 答:您好,游览行程时,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游览景点顺序更具景区的实际情况以导游安排为准,因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未参观的景点,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谅解 ★自费项目是否强制参加? 答:您好,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已在行程中做了说明,本着尊重游客自愿的原则,在导游的职责范围合理的推荐下,游客可以自由选择自费的游览项目,绝无强制消费。但因景区强制缴纳的进山费或环保电瓶车、缆车等费用,为确保游览顺利进行,请游客配合缴纳。

国内旅游合同条款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本合同涉及有关定义、概念和使用说明,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坐大交通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3、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4、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7、购物安排;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 9、另行付费项目。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否则旅行社有权终止或不执行此合同;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6、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7、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8、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9、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相关信息材料、身体健康状况等有效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旅游者承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